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交通事故不仅是由不特定的人员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的;也可以是由于地震、台风、山洪、雷击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
事故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应当立即报警:
1.造成人员伤、亡的;
2.驾驶人未随身携带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或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3.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4.事故车辆不能自行移动的;
5.一方肇事逃逸的。
以下情形,车辆可自行移动的,当事人在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警后,为防止撤离现场后对事故事实产生歧义,方便客户进行事故后续处理,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应当采用摄像、照相、标划事故位置等方法固定事故情形和证据后,立即撤除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等候交警处理:
1.事故车辆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2.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的事故车辆;
3.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4.四川省以外投保机动车辆保险的;
5.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
6.在夜间21时至次日凌晨7时发生轻微道路交通事故的。
1.交通警察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员出示《人民警察证》,告知被调查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向当事人发送联系卡。联系卡载明交通警察姓名、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监督电话等内容。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道路交通事故进行调查时,交通警察不得少于二人。
3.交通警察调查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客观、全面、及时、合法地收集证据。
1.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协议的,填写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并共同签名。损害赔偿协议书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保险凭证号、事故形态、碰撞部位、赔偿责任等内容。
2.对仅造成人员轻微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有交通肇事犯罪嫌疑的除外
交通警察适用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在固定现场证据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
1.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2.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3.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4.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1.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2.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相关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3.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复核结论后,应当召集事故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核结论。当事人没有到场的,应当采取其他法定形式将复核结论送达当事人。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以一次为限。
事故处理赔偿
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通知的规定,四川全省各地法院受理的交通事故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间在2014年5月1日到2015年4月31日期间的,适用以下数据进行计算:
1.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2,368元
2.全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7,895元
3.全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16,343元
4.全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6,127元
5.四川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 41795元
残疾赔偿
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伤残等级赔偿系数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四川(成都)交通事故伤残残疾赔偿组成项目:
1.医疗费
2.误工费
3.护理费
4.交通费
5.住宿费
6.住院伙食补助费
7.营养费
8.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农村标准只有城镇标准的三分之一左右,但是有证据证明在城镇居住或者收入来源于非农业的可以要求按城镇标准赔偿)
9.被扶养人生活费
10.鉴定费
11.精神抚慰金
12.财产损失(车辆维修费、贬值损失、营运损失等等)
死亡赔偿
1.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2.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侵权责任法实施后该项计入死亡赔偿金)
3.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农村标准只有城镇标准的三分之一,但一般情况下,农村户籍人员在城镇居住或者工作达到一定时间,或者收入来源于非农业,应当按城镇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最新死亡赔偿金城镇标准为406140元,农村标准为140020元(适用于2013年5月1日至2014年4月30日)】。(李英俊律师特别提示:实际计算过程中应该先扣出交强险赔偿限额{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偿},超过部分再按责任分担)
4.精神损失费。
5.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6.如果是医疗一段时间后死亡的,还有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等等。
7.如有财产损失的,还可以要求赔偿财产损失(如车辆维修费、车辆贬值损失费等)。
精神赔偿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事故责任认定
把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5种责任。
责任组合分别为:全部责任对应无责任、主要责任对应次要责任、同等责任对应同等责任。
在责任划分规则中,《指导意见》特别提到了一类——从重情形。根据本指导意见确定交通事故责任后,任何一方当事人有下列过错行为且与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的,加重为承担主要以上责任;其行为与事故发生无因果关系的应当确定为次要责任。但是,根据本指导意见已确定加重责任方为主要或者全部责任的,不再加重责任。双方当事人均有下列过错行为之一的,互相不加重责任。
提出复核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注: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认定期限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3.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